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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8年5月,被告人虞某某实控的某集团有限公司完成破产重组,该公司承接被告人虞某某实控的浙江某能源有限公司对外约63亿的担保负债以及前期重组费用、职工工资等负债,某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浙江某能源有限公司70%股权,虞某某实控及名下各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均处于停滞状态。2019年4月,浙江某能源有限公司更名为某储运(舟山)有限公司,原浙江某能源有限公司印章失效。为延续原有的“先发货后付款”的违规操作模式,被告人虞某某、郭某某合谋伪造一枚某储运(舟山)有限公司公章,并将该公章交由被告人沈某甲保管、使用。2020年10月起,被告人虞某某、郭某某明知实控的被告单位浙江自贸区某石化有限公司、宁波某能源有限公司、舟山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舟山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舟山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无履约能力,仍指使被告人沈某甲利用伪造的公章、冒用某储运(舟山)有限公司名义与上游公司签订仓储合同、货权转移证明等,并将未取得货权的油品提前卖给下游公司或进行贸易融资,非法占有他人油品和资金用于拆东补西,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5亿余元。被告人朱某某、付某某、林某某、沈某乙、舒某某作为某储运(舟山)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明知上述被告单位未取得油品货权,仍通过违规调表、倒罐等形式协助被告单位应对上下游盘库检查,并收取被告人虞某某、郭某某给予的“年终奖”、好处费。
审查起诉阶段,舟山市检察院充分运用客观性证据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突破主犯口供,强化指控犯罪证据体系,并追赃挽损4000万元。
投稿丨第二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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