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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检察院出台检察官联席会议工作实施细则保证检察官办案质量
时间:2017-09-06  作者:  新闻来源: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为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构建公正、高效、规范的检察权运行机制,9月5日,舟山市检察院出台《舟山市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17条举措保证检察官办案质量。

一、明确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定位和原则。检察官联席会议是研究讨论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重大、疑难、复杂或在法律适用上有重大争议的案件或监督事项,提升业务能力,保证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检察官联席会议应当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坚持“启动必要、程序规范、操作简便、议事高效”原则,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内部监督保证办案质量相结合”原则。

二、厘定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议题的范围。应当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或监督事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监督事项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监督事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或监督事项。可以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或监督事项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重大监督事项检察官办案组内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或监督事项;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承办检察官意见不一致的案件或监督事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抗诉、提请抗诉案件;上级督办案件,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案件;新类型案件,对法律适用、证据采信以及案件的处理等有争议分歧的案件;涉案人员为特殊对象;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反映,存在不稳定风险可能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等。

三、赋予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决定召开和主持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职责权限。检察官联席会议由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提议后,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同意召开。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决定召开;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由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不宜主持时,可以委托承办检察官以外的其他检察官主持。

四、规范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参会人数和讨论程序。检察官联席会议由所在业务部门的全体检察官参加。案件涉及两个以上业务部门的,经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与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协商或经检察长(副检察长)同意后,可跨部门召开,并邀请相关检察官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参会检察官不得少于3名。业务部门参会检察官少于3名的,应邀请相关业务部门或其他业务部门13名检察官参会。协助办案的检察官助理应当列席会议,其他检察辅助人员可以列席。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本院其他部门资深检察官、案件原承办检察官等列席。市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县(区)检察院书面请示、上诉抗诉等案件或监督事项时,县(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可以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承办检察官汇报;参会检察官、列席人员提问、讨论;参会检察官、列席人员发表意见;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总结讨论情况,归纳不同意见。

五、合理划分承办检察官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参会职责。承办检察官的参会职责:应当向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填报《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申请表》,述明议题名称、承办检察官、基本情况、提请讨论的焦点问题和承办意见或者办案组分歧意见。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承办检察官应当于检察官联席会议召开前2向参加会议的检察官等有关人员提供案件或监督事项审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承办检察官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应当全面、客观汇报案件或监督事项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及意见分歧,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典型性、指导性案例,提出自己的倾向性处理意见。承办检察官采纳或不采纳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讨论意见,均应在相关审查报告中写明,并阐述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检察官免除司法责任的依据。其他参会人员的参会职责:应当围绕会议讨论的内容进行,重点围绕案件监督事项的定性、法律适用和处理意见发表意见,并提出理由和依据。案件监督事项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认为需要讨论的,根据已掌握的证据进行。协助办案的检察辅助人员或主持人指定人员负责记录时应当全面、客观地记录讨论过程和参会人员意见;应当根据主持人的归纳总结情况,在会议记录中记明少数意见、多数意见。参会检察官及列席人员对检察官联席会议上发表的意见,不承担司法责任。

六、加强对检察官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的监督。检察官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及履职情况,应当作为办案情况的重要参考,列入检察官年度业绩考核的评价内容。业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检察官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监督事项的数量、质量,以及检察官参会情况等进行总结分析,并定期向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汇报,同时报送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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