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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政府出台文件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
时间:2017-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高检院全面推进公益诉讼的工作部署和车俊书记“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加快建设法治浙江重要讲话精神,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更好地服务与保障舟山自贸港区建设、海上花园城市建设,近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检察院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据悉,该《意见》由舟山市检察院起草,经在市公益诉讼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上征求各行政机关意见,最终以市检察院发文、市府办转发的形式正式出台。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与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机关建立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具体有:一是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案件通报机制。行政机关每月向检察机关报送法律文书,重大行政案件在七天内报备检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存在违法行政行为情形时,应及时通报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移送给检察机关;二是建立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的支持机制。行政机关办理的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应受理不受理、应立案不立案的,可提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三是建立检察机关参与评查、检查机制。明确了经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机关邀请或同意,检察机关可参与行政执法案件评查、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检查等;四是明确行政机关的配合义务。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核实情况的,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的,行政机关应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相应职责,被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应积极应诉等;五是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成立工作小组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的沟通和协调,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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