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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中舟”检察沙龙第四期: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对象确定问题研讨
时间:2023-11-10  作者:  新闻来源: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为促进检察业务与理论调研融合发展,及时研讨解决办案一线普遍存在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一类性问题、司法实务热点难点问题,更好服务司法办案,促进提升检察干警理论素养与司法实务水平,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举办“海中舟”检察沙龙,为全市检察干警搭建研学交流平台。



近日,由岱山县检察院承办的第四期“海中舟”检察沙龙在该院举行。县法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秀山乡人民政府、东海渔嫂等受邀出席,两级院公益诉讼检察、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派员参与研讨。

研讨主题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对象确定问题研讨

研讨目录

“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问题

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问题

乡镇属地管辖和综合执法问题

本期召集人

刘连杰

岱山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检察公益诉讼本质上是以“诉”的形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诉”的刚性保障整改落实。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庞大复杂,特别是“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机关及其职能处在改革调整阶段,导致准确确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一定难度。本期沙龙将聚焦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对象确定问题展开交流探讨。


“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问题


【案例1】某水库作为县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发挥着调节水量、涵养水源、保护生态的重要作用,但常有居民穿过隔离栏进入水库进行垂钓。生态环境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负有监管职责。


【案例2】某乡镇有多家便利店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急管理部门行使辖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具有监管职责。

问 题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实施后,案例中的行政处罚权由综合行政局承接实施,原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是否也由综合行政局承接?

吴飞

定海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对行业的监管权表述实际上从未改变,划转的仅是立案查处的执法权。从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办案来看,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理清责任主体。一般在相关处罚权划转情况下,个人更倾向于首先监督行业主管部门,毕竟行政处罚是最终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行业审批、许可,检查指导、督促规范等监管措施可以阻止相关公益损害的发生和持续,而立案处罚仅仅是最终的行政手段,属于事后惩戒和补救。从公益维护的角度,监管的缺失是导致公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因此我更倾向对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公益监督。

杨辰轩

定海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基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法律逻辑,《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作为地方规范性文件,在基础法律未做相应修改前,其不可改变相关对口行政部门的职权,举例说,生态环境局仍是饮用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但依规有权做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综执部门完全不承担行政权责也不合理,故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应同生态环境局承担共同权责,即“谁主管、谁担责,谁处罚、谁担责”。从检察机关角度出发,若要真正推进改革走深走实,就需要在监督的同时给予综合行政主管部门更多的理解,倒逼对口行政机关重视自身法定监管职能,扎实履行《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划分的调查职责,让综执部门把更多精力放在行政处罚裁量,而非基本事实认定。

虞涵

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干部

针对“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后,综合执法部门与原业务主管部门如何确定监管职能的问题,《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八条和第十六条明确处罚权划转的同时,原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根据全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大方向,采用“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也应当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在舟山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中关于职责边界清单的说明,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将难度底、专业性不强的行政处罚事项交由综合执法部门监管,大部处罚事项还是由原业务主管部门监管。

“海中舟”


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问题


【案例3】县辖区部分船厂用电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从业人员施工未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在进行明火作业时,作业人员未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又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


【案例4】县辖区部分菜篮子供应店、超市、菜场内肉类销售摊位使用显色指数严重低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定的农贸市场80照明标准值、且颜色偏红,改变了在售肉类真实颜色,易使消费者对肉类质量产生错误判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负有监管职责。

问 题

案例中的行业主管部门涉及经信、农业农村、乡镇街道等,检察建议应该发给行政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权)还是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权)?

曲鸣英

普陀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发的对象首先应该发给有处罚权的监管部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发给行业主管部门。一是办案规则的规定。根据最高检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之规定,公益诉讼监督的构成要件是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如果案件中能够找到有处罚权的监督管理部门就应当发给监督管理部门;二是客观实际需要。如日常的监管实际仍由主管部门履行在能够证明其管理职责未履行到位的情况下可以发给主管部门;三是涉及很多侵害公共利益的不法类型情况。一部分行为有处罚,一部分没有,但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确实可以更好促进公共利益保护。这种情况我认为行业主管和行政监管都可以发检察建议,但是对主管可能采用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更加妥当。

高梓敏

普陀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监督对象的确定,相对于其他领域有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建、水利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两者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都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监督对象。实践中,可根据是否有具体的行业性管理规定,是否需要调动专业领域资源来保障整改时效和效果,是否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外的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等其他行政监管部门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监督对象。

余金津

岱山县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公益诉讼中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应当是相关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而并非行业主管部门。从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看,如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职权或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前提都是该被诉行政机关对案涉事宜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这里的法定职责应当是指法定的监管职责,不然其不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被告。而行政机关监管针对的是违法行为本身,并非针对企业。如案例中船舶企业的主管部门是经信部门,但其现在涉嫌违反的是安全生产行为,应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信部门对该违法行为不具有监管职责,故检察建议的对象也应是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除非其有法定授权,不然不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建议对象。

“海中舟”


乡镇属地管辖和综合执法问题


【案例5】县辖区近岸海域生长有大量互花米草,形成密集的单物种群落。该物种根系分布发达、繁殖能力强,破坏近海生物栖息环境、威胁海岸生态系统,堵塞航道、抬高滩涂涂面,影响海水交换能力导致、水质下降等,具有较为严重的生态、经济及社会危害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对近岸海域外来入侵物种和海洋生态修复具有监管职责。根据地方党委政府三定方案,属地乡镇亦承担辖区内生物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案例6】某乡镇部分餐饮经营店,未能按照法律要求安装燃气报警装置,且部分餐饮店存在燃气连接管老化、燃气瓶未放置在通风良好位置、燃气瓶上杂物堆放等安全隐患问题。根据地方党委政府三定方案和县政府有关授权乡镇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公告,属地乡镇对辖区内燃气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问 题

乡镇的属地管辖责任是否应滞后于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乡镇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施后,行政处罚权由乡镇承接实施,原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是否也有乡镇承接?

李凯

嵊泗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乡镇与行政机关往往会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重点领域形成职责交叉,因此厘清职责划分尤其重要。在办案过程中,主要是以谁更专业、谁负责整治效果更好、谁更有利于公益保护为出发点,并没有乡镇的属地管辖责任应滞后于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一说。当然也要防止行政机关以“属地管辖”为由而“甩锅”给乡镇。

黄丹维

嵊泗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监管不等于处罚,处罚只是监管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监管过程中最后的一种强制手段。不能因为行政处罚权的划转而将原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也一并由乡镇承接,原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从未改变。

沈重九

岱山县秀山乡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专职副队长

乡镇的属地管辖责任是否应滞后于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职责边界的关系,属地管辖不是责任转嫁,明确职责边界,乡镇就要有一定的责任担当,主动作为。目前实际工作中乡镇和行政机关都在行使监管职责,乡镇属地管理日常监管职责多一点,但是涉及到安全生产和专项性强的一些领域如环保、消防、燃气等涉领域业务主管部门在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还对乡镇进行业务性指导。我认为在乡镇赋权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仍须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和业务指导,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协调指导等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海中舟”

沙龙点评

孙松儿

舟山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

本期沙龙研讨的主题和三个分议题都是来自公益诉讼检察实践中遇到的真问题,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因为职能交叉等原因,有时确实会收到被建议单位的异议,提出不是涉案事由的监管部门。尽管实践中检察建议几乎都在诉前得到了回复,建议内容也按要求得到了落实,但我们还是要以起诉的标准办案,从法律规定中找依据,精准确定检察建议的对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对象是对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不是排斥关系,监管机关的外延包含但不限于主管机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监督管理的内容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正是因为其怠于履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才以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职及至提起诉讼。我们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研判,既要有法律依据,又要有利于检察建议的落地。

总 结

费存华

岱山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本期沙龙与会人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从执法实践、法律法规等方面表达观点和意见,对于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具有参考意义,取得了实务性的研讨效果。综合沙龙各方意见,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对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的对象进行把握:一是看被监督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职行为是否有行政诉讼法上的可诉性,如果不具有可诉性则不宜提起诉讼;二是看被监督对象是否具有具体的、法定的监管职责。不能以宏观的属地管理职责来放大乡镇的责任,只有对赋予了相应的强制性管理手段,才能对其进行监督;三是从具体事项领域来划分被监督机关。特别是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交织的时候,检察机关要行政机关做什么,先确定具体事项,再确定具体领域,最后找到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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