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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勿枉勿纵:古人的司法理念与智慧
时间:2023-08-18  作者:闫晓君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字号: | |

古代司法为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将“勿枉勿纵”视作不能逾越的底线,一旦逾越,即以出入人罪待之。情真罪当虽是一种理想状态,但假设有疑狱,遵循疑罪从轻听赎的原则,未尝不是一种司法智慧——

勿枉勿纵:古人的司法理念与智慧

为防止司法冤滥,古代司法有明确“勿枉勿纵”的具体要求。法律中有故入人罪、失入人罪,实际上就是“勿枉”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或故或失入人罪是不能挽回的,故重于出人罪。优秀司法官员不仅要做到“勿枉”,不冤枉清白;也要做到“勿纵”,使元凶得以正法。

今人的司法,通常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裁决中,既要确保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又要援引适用法律恰当。在司法过程中,“公平正义”始终是核心的价值追求。古代的司法,常常被称为“听讼断狱”,既要“推鞫得情”,又要“处断平允”,明慎用刑,“总期情真罪当,无枉无纵”,其价值追求概莫能外。

为达这一目的,古人非常重视搜集和总结司法的经验和智慧,使情、理、法完美结合,并对司法冤滥的教训时时加以警惕。宋代郑克曾撰写《折狱龟鉴》,以释冤、辨诬、鞫情、议罪、宥过、惩恶、严明、矜谨八篇阐述审判的要点,以奸、慝、盗、贼等十二篇总结惩恶的重点。清代名幕王又槐在《办案要略》一书中,介绍了官员处理不同类型案件的经验以及司法文书的写作经验等。他将司法文书类型划分为呈词、叙供、详案、作看、作禀、驳案、详报七大类,围绕七大类司法文书撰写时所要注意的内容要点,以及民众提出控告的原因、讼师干扰司法的手段、钱谷刑名案件之间的区别、伤痕的检验检视办法、验尸验伤报告的制作与言辞要求等方面,一一作了详尽总结。既要求律例援引得当,论证逻辑严密、周详,也要求说理精练简洁、辞采细密。清末律学家吉同钧在“采集前人成说,附以生平阅历”基础上,撰写了《审判要略》一书。该书共三十则,其中前两则主要是审问顺序、审问态度、呈堂记录和审问及记录的刑讯技巧。第三则至第十八则详述各类案件的审判焦点、程序、细节、要点等,这些案件主要包括盗窃案、各类凶杀斗殴案、奸杀案、强奸案、诱拐案、抢夺妇人和捉人勒索案、发冢案、伪造货币私铸私销案、赌博案、人烟稠密处的车马伤人案、户婚案等,事无巨细,周密详尽。第十九则至第三十则主要是审判和记录供词的技巧、要诀等。

归纳总结古代的司法审判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明慎用刑”。《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就是要求决狱的人以严明为主,并辅之以矜慎。“明”就是“严明”,不明就是“昏昧”。法官除了明白通悉法律以外,还应该调查案情,弄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否则就是昏庸之辈。因此“明”是对法官的最基本要求。《书》曰“非侫折狱,惟良折狱”,也就是说,只有居心善良正派的人才可以胜任此职,而奸邪不正,有私心杂念的人则无法做到审判公正。“慎”指用刑要审慎,稍一疏忽,则可能铸成大错。“刻肌肤,断肢体”的肉刑,一旦错判,则“断者不复属”,无可挽回。死刑一旦错判,则死者不可复生。因此,明清两代设秋审一项,实为慎重人命起见。对于死刑,其情节重者,秋后处决;轻者则视情况分别改为缓决、可矜。实际上,缓决者,数年后可减为流刑、发遣;可矜者,一年后即改为流刑。“故每年各省死罪,其名虽有数千,其实真死者不过十分之二。”

清代凡应死人犯,由县详府、道、臬司、督抚,督抚奏交刑部。由刑部会同都察院、大理寺上奏获准,方可定案。故每杀一人,必经内外十余衙署之手,详审覆核,又必覆奏八九次,然后处决。吉同钧在《秋审条款讲义序》中详述其具体办法:

其办理之法,在外为秋审,统归督抚;在内为朝审,统归刑部。其在内者,刑部每年正月,书吏摘录死罪原案节略,先列案身,次列后尾,订为一册,分送学习司员,先用蓝笔勾点,酌拟实缓可矜,加以批语,谓之初看。次由堂派资深司员,复用紫笔批阅,谓之覆看。复由秋审处坐办、提调各员,取初看、覆看之批,折中酌议,又用墨笔加批,谓之总看。总看后呈堂公阅,各加批词,注明实缓,此刑部办理之次第也。在外者,每年二三月,先由臬司拟定实缓可矜,详由督抚覆勘,勘后督抚会同藩臬两司、各道,择日同至臬署亲提人犯,当堂唱名,然后确加看语,於五月以前具题咨部,谓之外尾。刑部接到各省外尾,仍依前看朝审之法,历经司堂阅后,与部定朝审合为一处,刷印成帙,谓之招册,亦谓之蓝面册。其有内外意见不同,实缓互异者,提出另为一册,谓之不符册。七月间择日公同商议,先由秋审处各司员公议决定,谓之司议。后定期齐集白云亭,按班列座,堂司合议,谓之堂议。议定标明实缓可矜,再由秋审司员拟定简明理由,谓之方笺。其朝审人犯,刑部议定后又由部奏钦派大臣十人,取刑部所定,各加详阅,谓之覆核。朝审如覆核有疑义者,由大臣签商刑部,据笺解明理由,然后统将内外招册分送部院九卿、詹事、科道,於八月下旬择日在金水桥西朝房,刑部堂官合大学士、九卿科道,按次席地而坐,将外省秋审名册逐一唱名,并将朝审人犯提至朝房,按名分别实缓,唱令跪听,谓之朝审上班。上班以后,各部院科道俱无疑义,然后备本具题,请旨定夺,情实并有关服制人犯,由刑部缮写名册,纸用粉敷,墨书粉上,谓之黄册,以备御览。候至霜降以后奏请钦天监择选分定勾到日期,先远省而后近省,末后始及京师,每届勾到之期,刑科给事中前五日覆奏三次,后改为一次,前三月刑部将黄册进呈,皇上素服御懋勤殿阅看黄册,酌定降旨,命大学士一人照勾,由御史恭领送部,如系外省,即由部钉封分递各省,到日行刑,并刊印黄榜,颁发各府州县,以昭炯戒。同治以后暂停御览,派大学士在内阁依拟照勾,然每年仍奏请规复旧制。此办理秋审、朝审之先后次第也。

除了慎用死刑,其他刑罚“准累减、不准累加”,累减并无限制,只要有法定可减的情节,不妨层累而下,甚至可以刑罚减尽无科。加罪则不然,律文明确规定加罪不准加入死罪。“加重必予限制,所以杜深刻之渐。减轻不设限制,所以开宽大之门。”

罪疑惟轻。案件事实本应调查清楚,“准之以情,徵之以迹,曲为尽之,旁为证之”。但古往今来,往往有真真假假,虚虚实实,暧昧难明之事,即古代法律所谓“疑罪”,如《唐律疏议》规定:疑罪“谓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傍无证见;或傍有闻证,事非疑似之类”。针对疑罪,《尚书·吕刑》首先确立了“罪疑惟轻”的大原则。面对疑狱,即便圣人大智,也不敢自矜其明。在这种情况下,“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实际上是一种权宜之计,也彰显了慎刑之意。《唐律》共五百零二条,其中最后一条谆谆告诫:“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明律》无疑罪专条,一旦遇有实在难明之事,即无办法。清代承袭了《明律》,但基本上仍秉承“罪疑惟轻”的传统,名宦裕谦曾撰《罪疑惟轻说》一文,阐发申说“罪疑惟轻”的机理:

有杀人之情,无杀人之迹则疑。有杀人之迹,无杀人之情则疑。有所仇而杀之,有所图而杀之,有所猜嫌忌妒而杀之,皆情也。而未尝实见其杀之,则疑。或斗殴杀之,或金刃杀之,或药物水火杀之,或昏夜杀之,或山僻野外杀之,或谋主使人杀之,皆迹也。而斗殴之伤或轻,不足以致死。金刃之伤,最久踰辜限而死。药物水火之伤,或未见其所用药物水火之情状。昏夜山野,指为盗杀,而或未尝失财。指为仇杀,而其仇或不止于所指之人,或所指之人,容貌辞气皆非能杀人之人。指为谋主,而其人或愚拙不足以为谋主,则疑。至于远年之案,证据尽亡。远省之案,形势莫睹,则无所不疑。疑者,不可得而明者也。

在信疑参半之时,司法官员切不可自恃聪明,自信不疑。如有不慎,正恐死者不得昭雪,生者将入黑暗之地。因此,“罪疑惟轻”不失为最具智慧的一种司法选择,在这一点上,中西方法律文化有暗合之处。

古代刑官中流传着“阴德”之说,如《汉书·于定国传》记载东海于定国之父于公,其闾里门坏,父老正要修缮。于公说:“少高大闾门,令容驷马高盖车。我治狱多阴德,未尝有所冤,子孙必有兴者。”由于“食报”说、“为子孙积阴德”论的流行,在古代刑官中形成了“为人议罚,当从其轻。虽有百金之利,甚毋与人重比”的风气。清朝张玉书尚书有云:“任法而逞刻苛,不过倖全爵禄。宽而培国脉,必能食报子孙”云云。律学家吉同钧也认同此观点,他说:“案无大小,为人减一分刑罚,即为己造一分后福,亦即为国家培一分元气,东海阴德,高大门闾,盧陵求生,显荣子孙。”古代立法也鼓励从轻,如《礼记·王制》:“附从轻,赦从重。”注云:“附,入也。入人罪,当从其轻;赦,放也。出人罪,当从其重。”《唐律》也规定:“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这里的“断罪失于入者”与“故入者各以全罪论”形成鲜明对照。所谓“故入人罪”指“或虚立证据,或妄构异端,舍法用情,锻炼成罪”,故意陷人于罪。实际上,历史上的冤案无不如此,大多是人为构陷而成。

阿桂为清乾隆朝重臣,参加大小金川战役,为巩固多民族国家立下了汗马功劳,绘像于紫光阁,死后谥文成。其父曾任职刑部,某次询问阿桂:“朝廷一旦用汝为刑官,治狱宜何如?”阿桂回答:“行法必当其罪。罪一分与一分法,罪十分与十分法。”没想到,其父勃然大怒,骂道:“子将败我家”。阿桂惶恐请教,其父说:“如汝言,天下无全人矣。罪十分治之五六,已不能堪,而可尽耶?且一分之罪尚足问耶?”后来阿桂掌刑部,谨遵教诲。

情真罪当是司法审判的一种理想态度。但实际上,由于种种原因,却往往很难实现。一旦审判失衡,就会出现司法冤滥的两种极端现象,或“枉”或“纵”。“枉”是故入人罪,“纵”是故出人罪。为防止司法冤滥,古代司法有明确“勿枉勿纵”的具体要求。法律中有故入人罪、失入人罪,实际上就是“勿枉”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或故或失入人罪是不能挽回的,故重于出人罪。优秀司法官员不仅要做到“勿枉”,不冤枉清白;也要做到“勿纵”,使元凶得以正法。

因出罪远轻于入罪,为博取仁慈宽大之名,清朝各直省问刑衙门,救生不救死之说甚嚣尘上,以致皇帝三令五申予以申禁:中外问刑衙门“断不可惑于救生不救死之说,改易情节,牵就成案,致令死者含冤。”

既是晚清著名将领,又是清廉官员楷模的裕谦曾分析审判官员“救生不救死之说”的心理:“杀人者于法必死,两死也,而一既死,一尚生,既死者吾不得而救之,尚生者吾不可以不救。”因此,办理命案,往往避重就轻。尤其是服制案,伦纪攸关,往往加上“并非有心干犯”一语,有些甚至改易情节,牵就成案,为救生不救死之计。

为了避免良心上的不安,信奉“救生不救死”的官员会自我心理暗示:“吾略为减省之,移其重以就其轻,则可救,且吾非以贿纵之,非以私庇之,非以有所干请而徇之,非以有所瞻顾迎合畏避而为之,则吾心固可质之幽明而无愧,而况救雀救蚁,犹获善报,吾救人于死,则阴德亦大矣。吾何惮而不为?”

实际上,“救生不救死之说”就是“故纵”,就是“故出人罪”,于情为不平,于理为不顺。以平反王树汶临刑呼冤案而直声震天下的赵舒翘,对福报说也予以批判,他说“每理刑狱,惟其持平,决不敢效世俗之见,以开脱盗贼为阴德。盖不忍于元恶大憝而忍于衔冤抱痛之良民,岂非悖谬?”救一倖生之人,导致死者家属上诉不已,为平反伸冤凭添事端,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总之,古代司法为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将“勿枉勿纵”视作不能逾越的底线,一旦逾越,即以出入人罪待之。情真罪当虽是一种理想状态,但假设有疑狱,遵循疑罪从轻听赎的原则,未尝不是一种司法智慧,在今天仍值得借鉴。司法审判活动由司法官员主导,因此古人提出“惟良折狱”“明慎用刑”的原则,对司法官员从专业素养、道德品质上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都是值得今天借鉴的优秀法律文化资源。当然,古代阴德报应说及“救生不救死”的陋习更应予以批判和保持警惕。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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