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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出台意见服务保障舟山自贸港区建设
时间:2017-05-27  作者:  新闻来源: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服务舟山自贸港区改革探索与创新发展,有效保障自贸港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构建,舟山市检察院出台《关于服务保障舟山自由贸易港区建设的意见》,切实为舟山自贸港区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突出以新理念优化自贸港区便利化环境。

一是强化服务保障检察执法理念,注重平等保护。发挥检察环节执法办案对自贸港区建设的支持和推进作用,努力实现检察工作对促进自贸港区建设效果的最大化、最优化。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体、各类市场主体和中外当事人,坚持规则平等、权利平等及平等保护的原则,通过公正高效的法律监督,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建设,不断激发市场经济活力。二是强调勇于先行先试理念,强调宽容谦抑准确把握依法惩治犯罪和全力支持改革的辩证关系,推动营造自贸港区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探索建立既适应“自贸区”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要求,又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工作模式。三是积极践行“绿色司法”理念。更加注重理性、规范、文明行使检察权,体现执法办案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努力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二、坚持以履职能保障自贸港区法治化环境。

一是依法履行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三强三霸”等影响自贸港区重大项目建设的刑事犯罪,以及走私、洗钱、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自贸港区经济、社会开放秩序;探索专业化办案模式和“公检法”执法联动机制,实现案件优先、快速、专业办理制度;对办理涉外民商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司法确认等案件中,体现服务保障功能。二是积极开展自贸港区刑事犯罪预防。加强自贸港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等创新举措的实施,加强与自贸港区内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协作,分析区内金融、航运、商贸等领域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引导培育港区内企业等经济体的法治意识。三是积极参与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建设。结合办理自贸港区市场资源配置等过程中出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犯罪预警和司法调研等手段,有效促进和维护自贸港区廉洁高效政务环境。

三、探索以建机制促进自贸港区规范化建设。

一是建立符合法治需求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自贸港区各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改革措施、政策走向和法治建设等动态趋势,掌握金融开放、商贸开放、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和市场主体的法律诉求,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建立自贸港区社会风险防控机制。推进自贸港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与公安、法院和行政监管执法部门的线索衔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主动融入自贸港区管理部门主导的基层社会服务管理网络,将行贿档案查询纳入自贸港区信用体系建设范围,切实加强自贸港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是构建自贸港区司法机关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区内各司法机关执法信息交流,加强对新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沟通协调,统一执法标准,确保惩治效果;探索建立刑事案件年度综合报告制度,分析预判执法办案的趋势和前瞻性的社会管理问题。

四、着力以强自身提高服务保障工作实效。

一是加强检察资源的调配。按照自贸港区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协调检察资源的整体调配,帮助解决执法困难,回应自贸港区建设过程中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希望与要求。二是优化检察办案组织机制。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以及自贸港区开放创新的法治需求,科学设置检察内设机构,进一步充实一线专业人员力量,优化检察权配置,集中专业化力量,探索海洋检察、金融检察、知识产权检察和派驻检察新模式,打造自贸港区检察特色品牌。三是加强检察专业化队伍建设。培养和遴选通晓外语、国际法、商贸金融、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的专业性、尤其是复合性人才,通过“检校合作”等方式组建专业检察智库,前瞻性地拓展和优化专业队伍的知识结构,充分发挥参谋智囊作用,切实为服务保障自贸港区建设奠定专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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