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5、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6、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7、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8、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9、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0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11、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律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或法律援助公函。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本人身份证件或证明与当事人关系身份文件等。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