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告诉讼权利受到侵害。
1、办理条件
(1)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3)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4)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5)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6)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7)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8)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9)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10)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11)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12)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13)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14)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15)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6)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控告人、申诉人不是案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
(2)没有具体的控告或者申诉事项、理由的;
(3)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2、材料要求
(1)控告状或申诉状,载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联系方式、被控告、被申诉单位的名称及相关工作人员身份、请求事项及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事实和理由。
(2)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资格证明、当事人委托手续和律师事务所公函。
(3)证明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相关证据材料或线索。
3、办理流程
(1)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而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接收并依法办理。
4、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二、申请侦查活动监督指南
1、办理条件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6)在侦查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2、侦查活动监督管辖及受理规定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理案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理案件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未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2)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外的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3、材料要求
(1)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申请监督的事实和理由。
(2)侦查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3)能够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4、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
三、申请刑事立案监督指南
1、申请刑事立案监督的主体和范围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
(2)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
(3)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
2、材料要求
(1)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申请监督的事实和理由。
(2)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立案或不立案法律文书。
(3)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
3、 办理流程
(1)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
(2)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
(3)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4、其他须知
(1)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不服同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审查结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作出结论的人民检察院。
5、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