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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8岁女孩痛失生母 司法救助温暖人心
时间:2018-06-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感激市检察院对我们的悉心帮助,我一定会妥善利用这笔救助金,让孩子有一个健康的学习成长环境,将孩子抚养长大。”525日,救助申请人小敏(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洪某从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手中接过了2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连声表示感谢。

 

案情回顾

 

201813日,被告人潘某来到被害人元某家中,乘元某不备,用榔头猛击元某头部数下,将其残忍杀害,年纪9岁小敏亲眼目睹了母亲倒在了血泊之中……。突然失去母亲,给年幼的小敏带来了难以言喻的痛苦,正常的学习生活也受到了很大影响。家里少了元某的经济收入,生活重担全都压在了洪某的身上。为了让小敏早日摆脱心理阴影,洪某又不得不将原来的房屋出售,向银行贷款,重新购置房屋居住,扣除每月支付的贷款本息后,洪某的剩余收入仅能维持家庭的基本生活,而被告人潘某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给予任何经济赔偿,洪某和小敏的家庭生活陷入了困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案件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海平线”未检工作室的检察官发现了小敏家生活困难的情况,及时洪某告知了可以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与控申部门进行了衔接沟通,帮助小敏准备好了申请材料,控申部门接到救助申请后立即启动了审查程序,承办检察官认真听取了洪某的意见,并走访了小敏所在的学校、社区实地核实其不幸遭遇和家庭经济情况,并就赔偿情况讯问了潘某,确认了其确实没有赔偿能力。综合调查情况,市检察院认为小敏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本着以人为本、关爱未成年人的原则,应当予以救助,经向市政法委员会汇报沟通后,决定给予小敏国家司法救助金2万元,救助金由洪某代为管理,约定只能用于小敏的日常学习生活和疾病治疗,不得挪作他用,市检察院将进行跟踪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司法救助金虽然能解燃眉之急,但却抚平不了小敏的心理创伤。当听到洪某述说小敏经常会问“妈妈去哪里了,妈妈什么时候回来”的情况后,承办检察官不禁为小敏揪了把心。为准确掌握小敏的情况,尽快帮助她走出心理阴影,在征得小敏父亲的同意后,“海平线”未检工作室依据市检察院与市教育局联合制定的涉案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干预工作机制,向市心理疏导工作小组申请安排心理辅导专家介入,走访了小敏所在学校的班主任,了解小敏的近况和表现,并对其心理状况进行了初步评估,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心理干预方案,分阶段的开展心理疏导工作,经过多方工作,目前小敏的恢复情况较好,学习生活基本正常。

这起司法救助案件,是今年3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下称《意见》)出台以来,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控申、未检两部门紧密协作、互相配合,成功办理的第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立体化司法救助案件。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2016年至今,已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527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1.4万元,发放社会救助金4.26元,开展助学帮扶3次、法律援助3次、心理疏导6次,为5人次推荐就业岗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官心语

 

在许多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拿不到有效的经济赔偿,不仅身体和心灵上要遭受痛苦,还往往要承担很大的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因案致贫的情况,通过司法救助,可以有效地减轻刑事被害人的“生活伤痛”。

生活不只是诗和远方,还有心酸与无奈。对于穷尽一切办法都无法获得合法权益的被害人来说,司法救助无疑是“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惊喜,解决了他们的燃眉之急。

有人说,法律是冰冷的条条框框,是不近人情的铁面无私;但我们要说,要相信人心是暖的,国家是暖的,社会是暖的,法律也是有温度的,司法救助传递的不仅是司法温度,更是法律所代表的正义和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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