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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案件
时间:2017-09-22  作者:  新闻来源: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日,舟山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喻某某、施某某、任某批准逮捕。

    一、基本案情

2017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一款用于传播淫秽视频的手机APP,将其出售给犯罪嫌疑人喻某某、施某某等人,并收取售后维护费;将磁力搜解析接口和搜索接口出租给犯罪嫌疑人任某等人,用于制作传播淫秽视频的手机APP。用以上两种方式共计获利人民币36503元。

2017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喻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购买用于传播淫秽视频的手机APP,改名后通过销售手机APP会员注册码向公众传播淫秽视频。

2017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施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购买用于传播淫秽视频的手机APP,改名后通过销售会员卡密向公众传播淫秽视频。

2017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任某以牟利为目的,在QQ群上推广其制作的一款用于传播淫秽视频的手机APP,通过销售会员激活码向公众传播淫秽视频;此外,还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租用磁力搜解析接口和搜索接口用于扩充其APP里面的淫秽视频资源,但尚未制作成功。

截至目前,经鉴定,已认定三个手机APP上分别有225部、99部和120部视频为淫秽物品。

二、审查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喻某某、施某某、任某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该四名犯罪嫌疑人均通过网络实施犯罪,若不逮捕可能毁灭证据,影响进一步侦查;且该四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外地人员,在本市无固定住处,若不逮捕可能逃跑,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四名犯罪嫌疑人均批准逮捕。

三、以案释法

(一)适用法律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网络社会的不断发展,利用网络犯罪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本案中四名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网络制作传播淫秽视频的手机APP并通过出售会员注册码的方式,大肆传播淫秽物品。与以前的贩卖淫秽光碟相比,如今利用网站、论坛、手机等传播淫秽物品路径更加快速便捷,范围更加广泛,社会危害性也更大。这种行为严重荼毒民众思想健康,特别是青少年群体的身心健康。

因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一定要远离淫秽视频、书刊、图片等,做到不观看、不传播,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净化社会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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