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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二起毒品犯罪案件
时间:2017-08-01  作者:  新闻来源: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日,舟山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二起毒品犯罪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俞某某批准逮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叶某某批准逮捕。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俞某某、何某某、叶某某均无正当职业。20176月下旬,林某某向俞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0.27克,以现金1500元和微信转账600元收取其毒资2100元;向何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0克,以手机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其毒资4000元。另侦查机关于2017623日在林某某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六包共计40.55克。

20176月下旬,俞某某将其从林某某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分别贩卖给吸毒人员叶某某等人并从中获利,根据相关规定从其在林某某处购买的毒品数量中刨除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数量后认定其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为8.7克。

20176月以来,何某某从林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并提供吸毒工具,七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住处吸食毒品。

20176月以来,叶某某从俞某某等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并提供吸毒工具,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住处吸食毒品。

二、审查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俞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叶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曾经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其有五年的吸毒史,多次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已被认定为吸毒成瘾,有继续违法涉毒的可能,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重新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其之前有两次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记录,且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容留他人吸毒七次,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重新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多次故意犯罪且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批准逮捕。

三、以案释法

(一)适用法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检察官提醒

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一律定罪科刑,这是刑法所有条款中唯一明确规定的行为犯,并且按照从重刑到轻刑的量刑档次顺序列举,体现了我国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检察官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发现,近年来贩卖毒品类案件多呈现以贩养吸、手段翻新、新型毒品占主流、向农村和学校蔓延等趋势。我国之所以从严打击毒品犯罪,是因为其给个人、家庭、社会都带来巨大危害。个人一旦染上毒瘾,很难完全戒掉,容易危害身体和精神健康,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家庭因毒品而毁灭的比比皆是,不断增加的吸毒人数以及吸毒向青少年发展的趋势更将危及社会稳定发展。

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要通过媒体、书本等各种渠道充分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性,拒绝毒品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要盲目追求享受、寻求刺激,赶时髦。倘若遇到朋友诱惑,要坚决拒绝,并劝其早日戒毒。出入娱乐场所时对不明饮品和糖果要时刻保持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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