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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瓶车无端起火 竟是小区保安纵火
时间:2017-05-18  作者:  新闻来源: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今年2月初,舟山市普陀区某居民小区突发火灾,大火共烧毁7辆电瓶车及1辆摩托车,给业主造成巨大的恐慌。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次火灾的纵火者竟然就是这个小区的保安王某,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小区的保安在小区里放起火来呢? 

  原来王某在小区里负责日常巡查和停车秩序,因为工作的关系,他免不了会与业主发生摩擦,在案发前不久,王某又因车辆停放问题与业主发生了激烈的争吵。除了工作不顺,小区前保安队长李某长期拖欠借款不还,也使王某愤愤不平。案发当晚,王某喝了一顿闷酒,随后一边抽烟一边巡查,当他经过1辆停放在路边的电瓶车时,王某突然将手中的烟头扔进电瓶车的棉手套里,借此发泄心中的不满。随着王某接二连三地丢出点燃的烟头,小区内多辆电瓶车被引燃,最终引发了火灾。那么王某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怎样的代价?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看似只是丢了几个烟头,并没有积极主动的追求放火的后果,但他作为一个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又是负责他人安全的保安,应当意识到丢入棉手套的烟头会引燃整辆电瓶车并波及周围可燃物,最终危及他人的安全。对这一危害后果,王某持放任的心态,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对其行为应当评价为放火。我国刑法第114条、115条对放火如何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刑法还规定过失造成火灾,导致严重后果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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