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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一起特大燃料油走私案犯罪嫌疑人
时间:2017-04-21  作者:  新闻来源: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日,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特大走私燃料油案件的七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一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201739日,舟山海关辑私分局根据情报,在舟山朱家尖漳州湾海域查获涉嫌走私油船两艘,查扣涉嫌走私进口燃料油570.118吨,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十余名,其后又抓获犯罪嫌疑人二十余名。经查,自20166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韩某某等人成立一燃料油公司为幌子,租赁两艘船舶多次驶向公海领域,从不明国籍的油船上过驳燃料油偷运至舟山海域卸货转运,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款特别巨大。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解析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注意:走私以上特殊物品构成其他相应的罪名)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10万元以上的行为。

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罪名区别

1、走私普通货物罪与走私物品罪的区别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走私内容的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偷税罪的区别

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客体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秩序,主要是破坏了对外进出口贸易秩序,违反的是海关法规;偷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秩序,违反的是我国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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