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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时间:2017-04-21  作者:  新闻来源: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日,舟山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周欢批准逮捕,对另两名犯罪嫌疑人张金强、程森木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欢、张金强、程森木均无正当职业,偶然机会下在网上加入了一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QQ群、微信群,结识了许多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人,三人耳濡目染下自认为找到了一条赚钱捷径。20172月以来,三人通过QQ、微信在网上向上家购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信息涉及公民住宿信息、手机机主信息、个人户籍信息、车档信息、空轨信息及快递等各种类别,并以每条信息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截至案发,该三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均已非法获利上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欢、张金强、程森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网上多次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周欢曾经故意犯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故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张金强、程森木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并有悔罪表现,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张金强、程森木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自身的一项重要权利,依法不受侵犯。公民信息被大量窃取、买卖,侵犯了公民的该项权利。同时这些被泄露的信息为不法分子作案提供了帮助,给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尤其是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频繁,与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有着很大关系,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极大。

《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打击力度,但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检察官提醒:公民应当加强自身防范意识,养成保护个人信息的行为习惯,如日常生活中不随意丢弃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车票、机票等;不贸然在社交软件上透露真实身份信息,谨防在网络上不经意登记、注册或填写调查问卷时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网购时谨防钓鱼网站,切勿轻易接收和安装不明软件,慎重进行涉及银行卡密码、各类验证码的操作;收到短信、即时聊天软件发来的不明链接,勿轻易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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