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在区海洋与渔业局召开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启动暨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不起诉宣告会。普陀区检察院首次将恢复性司法引入到办案过程,引导非法捕鱼案件的当事人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工作。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向与会代表介绍本案案情,现场宣布不起诉决定。
2017年5月3日晚,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查获一艘涉嫌非法捕捞渔船。经查,犯罪嫌疑人沈某在4月下旬驾驶浙岱渔**号渔船,采用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渔具进行非法捕捞,共捕捞虾籽770余箱,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海洋检察部检察官认为,对于非法捕捞犯罪,行为人不仅需要负刑事责任,更需要恢复生态,对破坏的渔业资源进行修复补偿。 检察官积极对沈某进行释法说理工作,并委托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出具了专业的生态修复意见,沈某也作出了自愿进行生态修复的书面承诺。由于增殖放流时间为每年的6-8月,故沈某先行缴纳了28875元的生态修复补偿金,并由普陀区检察院委托区海洋与渔业局联系相关种苗公司,届时统一采购鱼苗实施增殖放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