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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检察院依法监督一企业法人履行10万元罚金刑
时间:2017-06-30  作者:  新闻来源: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年来,定海区检察院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要求,切实加强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财产刑执行的法律监督,日前依法监督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企业法人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系全市首例对企业法人罚金刑执行的监督。

    翁某系舟山市某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511日,该公司、翁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定海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后该翁纳入社区矫正。同年615日,翁某到定海区检察院报到,谈话中了解到其所在的舟山市某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尚未缴纳判决的二十万元罚金,遂启动财产刑执行监督程序,当即对翁某进行教育和训诫,从思想上端正其对罚金刑的正确认识,消除侥幸心理。针对其提出的当前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况,专程派人到该公司调查,掌握其履行财产刑的实际能力。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目前确实经营亏损,已申请破产程序,且翁某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全额缴纳罚金确有难度。为此,定海区检察院专门约谈翁某,要求其根据现有经济能力,先期适当缴纳罚金。同月25日,翁某到定海区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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