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舟山市检察院对一起涉及30名被告人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提起公诉,该案系全市首例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广西籍的被告人李某与舟山籍被告人刘某等人合谋将未经国家检验检疫的鸡翅、鸡爪等冻肉产品从香港通过越南、韩国等地转运后非法偷运进境。
本案各被告人分工明确,由被告人李某等人通过和国内货主合谋,以国内货主事先向境外订购产品方式确定货源,并交由被告人李某等人予以整理,再交由被告人刘某雇佣船员并使用其实际控制的两艘船只分别从越南、韩国两地将上述未经国家检验检疫的鸡翅、鸡爪等冻肉产品偷运进境。经查实,共计有舟山籍、辽宁籍、山东籍等23名被告人受雇佣作为船员帮助非法运输上述货物进境;另有4名舟山籍被告人受指使为被告人刘某等人提供卸货码头、组织管理卸货、协助将货物运输至国内货主指定地点等帮助。
至案发,被告人刘某等30人共计参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3至33起不等。2016年10月2日晚,涉案船只于舟山市普陀区一码头卸货时被舟山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扣美国鸡爪、鸡翅、法国鸡半翅等冻肉产品共计30077件(重386.832吨)。经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鉴定:上述查扣物品均属我国禁止入境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