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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舟山市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打击金融犯罪情况分析
时间:2017-12-13  作者:  新闻来源: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两年舟山市检察机关侦监部门

打击金融犯罪情况分析

 

近年来,我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该类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受害人经济财产损失,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舟山市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责,依法严厉打击金融领域犯罪,防控办案风险,取得了一些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总分析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1月至201711月,舟山市检察机关共办理金融类犯罪案件3141人,涉案金额1.7亿多元,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1926人,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58人,集资诈骗犯罪案件33人,骗取贷款犯罪22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11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11人。与往年相比,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均明显增加。

从办理的案件看,我市金融犯罪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一)涉案罪名集中,发案数量居高不下。金融犯罪案件主要集中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罪名。犯罪分子常常利用中老年人、离退休人员等弱势群体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差,而大肆作案。犯罪形势严峻复杂,案件高发并增长迅速,跨地区特点突出,涉案金额大幅攀升,重大、特大案件不断见诸报端。如定海区院办理的“华联财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犯罪团伙1年之内在我市定海、普陀等地非法吸收资金1500多万元,受害投资人达41人。

(二)作案手法隐蔽,诱惑性欺骗性强。犯罪方式日趋公司化、专业化、规模化,作案手段富有诱惑性、欺骗性。有些犯罪分子注册合法的公司,打着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夸大投资项目盈利能力,甚至虚构投资项目,诱骗社会公众投资;有些利用金融从业人员的特殊身份,以投资公司名义向公众借款集资,达到个人融资的目的;有些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起初按约定支付高息,制造受益的假象,诱使受益人不断发展亲友作为下线。

(三)犯罪主体特定,本地犯罪嫌疑人多。上述31起金融类犯罪案件中,有14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舟山本地人。表明此类金融犯罪的诱因多起源于本地,正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系本地人的人际关系,及被害人对本地人的相对了解信任等因素,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实施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虚假幌子。

(四)受害人数多,经济损失严重。金融犯罪案件侵害人数众多,少则数十,多则成百上千,与普通经济犯罪案件区别显著。其中相当一部分受害人是中老年人、离退休人员,该类人群自身经济状况较差,抵抗金融风险能力弱。投资泡沫幻灭之后,日常生活、养老、医疗都会遭受重大困难。有些受害人甚至倾其毕生积蓄进行投资,案发后血本无归,经济损失极其惨重,基本生活无以为继。

二、执法办案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涉众型金融犯罪人员众多,处理标准难统一。涉众型金融犯罪多为共同犯罪,侦查机关在查获犯罪嫌疑人时往往采取“一锅端”的形式,导致涉案人员众多,如“华恩公司”诈骗一案有43名犯罪嫌疑人,以上人员分处犯罪集团的不同层级,如何依据个案的证据和事实情况,综合同类案件的既往分层处理标准,从而实现个案的公平与类案的相统一具有相当的难度。

二是被害人维权途径有限,矛盾化解压力大。犯罪分子暴露后多以现金方式转移赃款,涉案款项去向难以查明,实际追赃比例较低,众多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及时弥补,进而向办案机关转嫁负面不满情绪,苛责检察机关的履职行为。有些案件证据难以收集,导致因证据不足而对作案事实无法认定,受害群众因没有其他有效救济途径,往往以集体上访、群访、闹访、网络炒作等非理性方式寻求说法,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是新型金融犯罪案件数量激增,执法办案难度大。近年来,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新型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不断增加,犯罪嫌疑人为规避法律,手段更加隐蔽化,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和复杂性也增加了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难度,主要体现在证据审查、案件定性、构罪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上。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犯罪等案件为例,涉案公司多以投资管理、金融服务、资产管理等公司名称命名,经正规程序审批设立,具有合法经营权。在未发生资金链断裂前,对其融资活动难以在法律层面上界定非法性质,金融犯罪和金融创新的边界难以把握。

三、主要做法

(一)围绕定性风险,精准适用法律

一是坚守依法办案的底线。在办理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时,要严格区分一般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刑事违法行为,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确保不枉不纵、客观公正。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又要兼顾经济发展,根据个案情况予以区别对待,防止因强调惩罚犯罪而出现打击面过宽的现象,依法惩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

二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中,对于处决策、组织、指挥作用或者其他主要作用的,贯彻“当严则严”的刑事司法政策,坚决予以打击。同时在办案过程中督促侦查机关更加注重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加强追赃力度,竭力挽回损失,敦促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对全部退缴非法所得、积极提供赃款赃物线索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

三是建立专业化检察队伍。强化办案人员财经专业知识,建立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防范和惩治金融犯罪专业检察队伍,以应对犯罪手段的新型化与案件数量增长的双重挑战。针对金融类犯罪频发与其所具有的专业性特点,探索普通轮案和专案集中办理相结合的办案模式,提高办案质效。

(二) 加强内外联动,恰当处理案件

一是适时提前介入侦查。与公安机关建立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机制,化解案件处理风险,提高案件办理效率。通过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协助公安机关确定案件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引导公安机关及时与全部受害人联系,全面收集受害人持有的证据;研讨案件处理涉案人员的层次及相关证据标准。

二是健全捕诉衔接机制。加强侦监与公诉部门捕诉衔接,健全沟通协作、资源共享机制,及时互通案件情况及相关案件信息;健全案件研讨机制,共同研判案件处理中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等疑难复杂问题;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共同防范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案件质量隐患及引发的信访问题,切实提供检察办案效率,确保形成打击犯罪与维持稳定的合力。

三是加强与监管部门协调配合。注重通过办案发现市场监督、金融银行等监管部门在监管企业资金流动、存续等环节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及时通过情况反映、检察建议,督促其尽快弥补漏洞,提高社会的防控能力,有效杜绝对相关企业资金异常现象监管不力等问题。

(三) 稳妥处置信访,化解社会矛盾

一是加强执法风险评估。侦监部门多次开展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风险排摸专项工作,对案件是否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执法行为是否会激化社会矛盾,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和论证评估。对有可能发生执法办案风险的案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报。

二是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在严格依法打击犯罪活动的同时,兼顾维护社会稳定。办案中主动加强释法说理、心理疏导、教育稳控、司法救助等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积极引导受害群众运用法律手段平和理性维权,避免闹访、群访事件发生。同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追缴赃款,挽回被害人财产损失。

三是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对受害群众的来信来访,根据法律规定按照诉求性质、职能管辖进行甄别和分流。对于普通信访事项和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事项,引导受害人向有关部门或有权处理机关反映诉求。如对存疑不捕决定不满的案件,既依法对公检法的职能分工进行释法说理,又引导受害群众向公安机关反映,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补足证据,最大程度赢得受害群众理解和信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风险意识

两级院多次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等新兴媒体各种渠道,采取案例剖析、以案释法、检察官提醒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常用手法和最新动向,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同时以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和服务保障舟山自由贸易港区建设工作为契机,开展对类金融组织的教育,向其普及关于非法吸存的法律责任等相关知识,增强其法律意识,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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