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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改革叠加背景下关于如何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办理的几点建议
时间:2017-07-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两大改革叠加背景下关于如何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办理的几点建议

 

尽管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已经分离,但检察机关仍然承担着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职责,并且随之而来的是监察委移送的案件如何受理、强制措施如何采取、调查形成的证据效力等一系列问题,涉及到宪法、刑事诉讼法等等,笔者认为,这些原则性问题需要试点省院的上层规划设计,而作为最基层检察院的一名公诉人,我们更需要、还要考虑的是,新型关系下,在我们的职责、能力范围内,如何强化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办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关于职务犯罪检察部门的单独设立问题

目前省院已筹建职务犯罪检察部,基层院是否也有必要对应成立职务犯罪检察部,笔者持保留意见,理由主要为:其一,就基层院而言,部门的增设并不符合精简机构这一大方向;其二,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是,案件量占比少,但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比例较高,往往由业务骨干甚至部门负责人承办,而单独抽调人员设立一个部门承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量上并不合适,不利于公诉整体工作的开展;其三,省院层面筹建职务犯罪检察部还有指导下级院工作的职责,但作为基层检察院并没有该项职责;因此,笔者建议在基层院的公诉部门设立职务犯罪检察组,相对固定人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二、关于在审查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诉讼监督问题

在侦查权未分离前,在省院考核指挥棒下,公诉部门在承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为了全院整体利益,更多的精力是投入在如何让案件诉得出、判得下。而今后在审查办理监察委调查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我们是否能像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一样监督监察委的调查活动?调查是否等同于侦查?对此,笔者认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审查过程本身也是一种监督:

一是加强对监察委调查所形成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审查,围绕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尤其要注重对关键证据的亲历性复核;注重审查是否有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是否有违法取证行为等,并以制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形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二是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遗漏罪行或有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应当在报请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后予以追诉。

三、关于确保职务犯罪案件办案质量的问题

案件质量是公诉的生命线,永远不会被突破,职务犯罪案件也是同样适用,并且要更加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一是要配强办案力量,原则上应指定由员额检察官主办职务犯罪案件,如有重大影响、社会广泛关注的职务犯罪案件,必要时可由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为主承办。

二是要依法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听取辩护人意见,认真审查辩护人提出的书面辩护意见,对申请调取未在卷证据的,应依法审查,认为与案件事实认定有关联的,应当予以调取。

三是要强化安全办案,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时,应会同法警部门共同做好风险预警和防范工作,并予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四是建立疑难复杂案件员额检察官案件会诊制度;对审查起诉的重大、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是要依法准确把握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尺度,依法确定不起诉尤其是存疑不起诉案件的标准,笔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1)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解,且其他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无法形成证据链的;2)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相互矛盾,且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导致证据链无法形成的;3)经查明系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后,导致证据链无法形成的。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延续报上级院审批的程序,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经审查后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事先听取监察委员会的意见。

四、关于对监委会调查的案件是否需要实行提前介入的问题

目前,笔者所在基层院对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重大、疑难案件、新类型、新手段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等案件实行提前介入,主要作用是定性上的探讨、取证方向的引导,最终的目的还是回到确保案件质量上。因此,笔者认为,对监察委调查的案件,有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但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点:

一是提前介入必须由监察委启动,从两家关系处理上考虑,由监委会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更为合适,而检察机关必须指派员额检察官介入,以确保提前介入的效果。

二是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主要指以下四类:1)新手段、新类型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在证据链、证明标准把握上认为需要检察机关派员介入的;2)案件事实认定及定性(主要是罪与非罪)有较大争议,需要检察机关派员介入的;3)调查在全区有重大影响、较为敏感,需要检察机关派员介入的;4)有零口供、全盘翻供、串供等情形影响定罪,需要检察机关派员介入的。

三是提前介入的方式可以包括:听取案情介绍、查阅案件卷宗材料(包括内卷)、参加案件讨论、必要时可查看同步录音录像。

四是提前介入的职责及效力:提前介入的员额检察官应根据提前介入后掌握的情况,认真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完善提出意见、建议,但检察官所发表的意见、建议不代表检察机关意见,仅供参考。且在提前介入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五、关于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出庭公诉的问题

由于犯罪嫌疑人身份所带来的职务犯罪案件社会影响,职务犯罪案件的出庭公诉工作往往也是检验办案效果的最终战场,为确保办案质量与效果,需要更加重视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根据审查时及起诉后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及变化,准确预测庭审焦点,并突出重点做好庭审预案工作。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职务犯罪案件,必要时由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二是与法院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庭前会议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庭前会议解决非法证据排除、证人是否出庭等问题,通过证据开示,掌握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以准确预测辩护意见,为质证、答辩做充分准备。

三是联合监委会、法院建立职务犯罪案件证人、调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就职务犯罪案件证人、调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具体情形形成统一意见。

四是联合监委会、法院共同做好证人、调查人员出庭作证预案工作,依法保护证人人身安全,必要时可采取视频作证等举措。

 

 

林艳芸,女,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局教导员,检察员,大学本科(在职法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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