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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舟山自贸区建设中的检察保障
时间:2017-07-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析舟山自贸区建设中的检察保障

市院研究室  胡旦

舟山群岛新区作为中国东部沿海和长江流域的重要区域,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2016 年,随着全国第三批自贸试验区的确定,舟山群岛新区正式进入了自贸区试点探索的新航程。作为中国经济“升级版”的试验田,舟山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检察监督,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是舟山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和挑战。

    一、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检察监督的现实意义

加强检察监督是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的法制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检察机关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主体,应自觉融入法治体系建设的大局之中。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治建设离不开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该厘清、找准自由贸易试验区检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积极主动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为培育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后舟山检察监督的难点

(一)监督依据变化,法律适用出现盲点

随着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检察机关在检察监督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原有的法律规定已不适宜,新的法律规定又尚未出台,监督的法律依据出现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可能会遇到自贸试验区内裁判除了传统的刑事、民事法律法规,还涉及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当检察监督依据变化,法律适用出现盲点时,检察工作该如何开展是我们以往没有遇到过的新课题,需要我们通过检察执法实践及时提出专业性检察建议。

(二)案件呈国际化趋势,办理难度加大

自贸试验区投资服务便利化的举措会最大限度地将企业设立、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跨国企业、境外机构云集,金融、贸易、财务等跨境交往频繁的局面必将出现,自贸试验区的纠纷会出现数量繁多、专业性强、国际化鲜明的特点。国际化的个人、公司企业、跨国组织在理论上均可能成为潜在的涉案主体,犯罪行为和结果可能发生在多国多地,犯罪手段也会更加智能化专业化,这会使检察机关办案、检察监督难度加大。

(三)区内监督经验不足,检察工作开展困难

自贸试验区政策是“先行先试”,对自贸试验区的检察监督而言,也是“摸着石头过河”。而检察机关缺乏在自贸试验区内执法监督的经验,与此同时,由于立法本身的滞后性,有的法律制定在区内还没有建立,检察监督如何在“无法可依”的情形下有效开展,给检察监督带来新的挑战。其次,传统检察机关的工作具有执法办案方式封闭、监督过程不够透明的特点,而自贸试验区更多地强调社会管理的公开透明,因此检察机关需要转变执法监督理念,积极创新监督方式。

(四)检察队伍人才紧缺,专业化程度不高

办理金融类、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司法人员除了要拥有较强的刑事法律功底外,还需要对金融、财会、国际私法、知识产权、自贸区建设等有深入了解。目前,舟山检察队伍中具备上述条件的专业化人才不多,真正熟悉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相关的民商事法律人才更是少之又少。自贸试验区的设立势必会出现新型案件,如何应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对现有检察官的执法监督能力与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自贸区设立后舟山检察应当重点防范的犯罪风险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风险

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举措在未来几年内将成为热点,容易使群众产生投资兴趣、放松警惕。例如融资租赁行业本是金融与贸易相结合的产物,但如果融资租赁公司违反规定,忽视或者抛弃贸易环节,如资金委托融资租赁、只融资不租赁或真融资假租赁等,就容易出现犯罪风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是集资诈骗。

(二)诈骗类犯罪风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自贸区推动投资、贸易便利化的系列举措使得企业注册更加便利,条件进一步放宽。不法分子可能借机成立空壳公司,在投资贸易过程中恶意欺诈贸易对方、骗取财物,实施诈骗或合同诈骗犯罪;也可能通过虚构国际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单证实施票据诈骗犯罪。

(三)洗钱犯罪风险

从国际经验看,预防洗钱犯罪是所有自由贸易区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行政机关对金融与贸易领域监管淡化,一些贸易不再通过传统的金融机构,自贸区成立后如试行对外资银行开放和人民币自由兑换,新进驻的外资金融机构会推出新颖多样的金融产品,可能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弱化反洗钱监控职能,给犯罪分子直接通过人民币兑换支付进行洗钱的机会。

(四)走私等犯罪风险

自贸区实施的“先入区、后报关”、“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等便捷通关创新举措,在便利企业、提高通关效率的同时,要求海关要转变监管方式,强化监管力度,否则会给走私犯罪提供空间。此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商业贿赂犯罪、偷逃税犯罪也可能伴随着自贸区民商事法律法规、投资贸易政策的变化出现新动向,也应当引起警惕。

四、对策与建议

(一)树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司法理念

检察机关要树立积极服务自贸区创新发展的意识。坚持法治与创新并重,勇于开展自贸试验区检察监督;坚持惩治打击和服务保障并重的监督理念;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监督理念。在办案中既要坚持刑法的统一适用,又要加强对新兴行业的司法保护;既要严格审慎地使用刑事法律手段,又不能墨守陈规,要积极探索,主动适应和推动创新发展。

(二)广泛开展调研,奠定理论基础

自贸试验区检察监督应围绕自贸试验区国际化、法治化的建设目标,加强前瞻性思考。一方面要多调研,学习有成功经验的国内外自贸试验区的检察工作,对相关投资贸易便利化的举措进行研究,为刑事司法的调整与适用打下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自贸试验区法律政策的研究投入,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内刑事民事法律适用的实物性和前瞻性理论

(三)优化监管方式,防止创新领域成为犯罪温床

一是将主动预警与动态防控结合。要在简政放权、简化审批程序的同时,加大后续监管力度,做到宽进严管。及时开展摸底调查和风险评估,梳理可能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风险的企业,排查可能存在利用企业名义虚构业务、空转资金的公司与个人,并予以重点监控。二是加强诚信体制建设。探索建立健全诚信评级方式,在自贸区范围内建立统一公开的诚信记录查询平台。三是加强风险防控。高度重视洗钱风险,研究制定针对性强的反制举措,督促包括外资在内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在推行海关宽松监管模式的同时,找到保障经济发展与防范走私犯罪之间的平衡点。

(四)充分履职、密切合作,建设专业化检察队伍

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职能,通过查办案件、执法监督、司法提示等综合手段预防和打击犯罪;建立理论研究、信息共享、案件通报等协调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敏感案件;加强对基层司法机关的指导监督,统一执法理念与法律认识;建议市级机关建立协调机构,顺畅市区两级行政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渠道。检察机关要与法院建立相应机构,高标准选拔和充实办案力量,切实提升办理经济案件、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五)加强行政刑事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为了配合自贸试验区综合监管制度创新,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主动加入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快探索建立符合自贸试验区特点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实现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检察室立足一线的职能作用,加强与自贸试验区有关职能部门如海关、税务、金融等部门的协作会商,以及时发布风险预警,发现犯罪线索,提升防范打击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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