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如何做好强化监督职能,切实转变刑事执行检察职能显得尤为重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作为社区矫正的一项前置程序,对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精神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也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但现阶段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还存在调查评估报告内容不规范、调查评估内容缺乏客观性、调查人员队伍难以适应任务需要等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践行绿色司法的要求。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 监督 审前社会调查 绿色司法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的涵义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是指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拟对刑事被告人、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由司法行政机关向委托机关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建议的活动。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深入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正确地作出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的建议和意见。
二、审前社会调查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嵊泗县为例
(一)审前社会调查实施现状
嵊泗县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正式起步于2011年,2014年至2017年第一季度,七个乡镇司法所共开展审前社会调查69人次,其中对7人次提出不适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法院对63人宣告缓刑,对6人采纳评估意见不予社区矫正。近三年来,嵊泗县人民法院缓刑适用的绝对数、比例,调查情况如下:2014年判决54件/69人,缓刑13件/26人,占比件数24.1% /人数37.7%;2015年判决77件/32人,缓刑12件/21人,占比件数15.6%/人数65.6%;2016年判决70件/100人,缓刑13件/16人,占比件数18.6%/人数16%。
(二)审前社会调查存在的问题
1、调查评估内容不规范。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的内容主要是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和评估意见两部分,而司法所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部分却过于格式化、简单化。另外评估意见部分也多数直接在结论中以“适合或不适合接受社区矫正”草率写明,部分评估意见未注明调查人、调查时间,甚至没有司法局的盖章和意见,缺乏规范性和严肃性,致使审前社会调查的作用大打折扣。
2、调查评估内容缺乏客观性。《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规定,从被调查人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悔罪表现、社会反响等方面进行调查,但由于司法所调查人力的不足,为减轻工作量,有些调查人员往往敷衍了事,这就容易导致调查内容失真不全,其主要表现在:家属意见多未写明或以“愿意作为其监管人”写明,不少被告人的家庭及监护人没有帮教能力,明显缺乏家庭帮教的条件;被害人及其亲属态度多为空白;社会公众态度过于格式化等。
表一:63份审前社会调查家属意见理由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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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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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意见未写明或以“愿意作为其监管人”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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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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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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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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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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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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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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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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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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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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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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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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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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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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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机关与执行机关同一性引发的问题。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承担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同时又是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的主体,调查评估主体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同一必定会影响调查评估的客观性。2014年至2016年,司法局做出6份“不同意将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其理由(见表一)更多从社区矫正日后监管的难易出发,将今后工作的便利与否作为判断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也让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价值大打折扣。
表二:6份“不同意将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的理由对照表
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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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洋山本地就业机会较少,被告人一般只能和原先一样外出打工,且年级较轻,比较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不利于对其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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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被告人在本地无固定户籍,属于临时居所,无条件监管,建议回原籍地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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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监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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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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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情况较复杂,难易落实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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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被告人患有抑郁症,有暴力倾向,练过散打,监管难度较大,不适合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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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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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社区矫正的帮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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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落实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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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落实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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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落实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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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落实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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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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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导致审前调查未规范适用的原因
(一)审前社会调查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法院不够重视、司法行政机关缺乏积极性
法律地位的不明确,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可有可无”的尴尬地位,再加上当前“诉讼爆炸”的审判形势,法院对于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往往不会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嵊泗县为例,法院不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社会调查;仅对部分缓刑案件进行社会调查;对于选择哪些案件进行社会调查随意性过大。这种做法挫伤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积极性,有的调查评估报告千篇一律,大同小异,甚至对法院适用社区矫正裁判的执行产生抵触情绪,影响了对社会调查的价值认同。
(二)审前社会调查人员队伍难以适应任务需要
目前,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事务有赖于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开展。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各乡镇司法所都存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一人一所”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甚至有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还承担着信访接待、人民调解、基层维稳等工作,而且司法所的人员流动性大,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也高。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由于审前社会调查程序复杂、繁琐,很多乡镇出现了审前社会调查时间紧、调查结果粗糙、调查流于形的问题,致使调查结果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三)社会对调查评估工作认识不足,调查取证难度大
在拟矫正人员的亲属看来,进行社会调查往往意味着法院倾向性适用非监禁刑,此时进行的调查评估可能会影响量刑,因此只提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信息,隐瞒不利因素。而其他被走访调查的个人或者单位出于社会关系、人情等方面的考虑,对于明知的不利因素则以“不清楚”、“不了解”进行推脱掩饰,影响了调查评估工作的实效。或者认为事不关己,反映情况只是泛泛而谈,调查中很难了解到真实的情况。
四、完善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的建议
(一)加快统一审前社会调查的操作规范
应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调查规定,从法律的高度对审前社会调查工作进行规范,树立其权威性,强化司法执行机关对于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认识,真正把审前社会调查工作落到实处。审前社会调查工作起步较晚,对于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应及时反馈,查漏补缺,逐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二)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审前社会调查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调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以及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心。才能从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等角度正确评估,提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司法执行机关应当建立必要的培训制度,稳步有序提高调查队伍的专业水平,增强其调查评估能力,形成一支有专业素养的队伍。
(三)加大对审前社会调查的宣传力度
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大对审前社会调查的宣传,有利于引导社会各界了解与支持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打消群众对被告人调查的顾虑,让他们熟悉依法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真实反映被调查人的情况,这也使审前社会调查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被调查人的情况,为司法执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
姓名:唐君君
性别:女
单位: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部门及职务 :监所科科员
法律职称:书记员